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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育王刻文

摘自:佛学大词典

又称阿育王法敕。指古印度孔雀王朝阿育王敕令于磨崖、石柱等所刻之教法诰文。刻文年代约为西元前二五○年。所用文字是接近梵文与巴利文的一种方言。今发现者计有大磨
崖、小磨崖各七所、石柱十根、石窟刻铭及石板等五种。除小磨崖法敕有阿育王之名外,余皆刻以天爱喜见王(梵Deva^nam!priya priyadras/i ,巴Deva^nam!piya piyadassin )之名。此种法敕刻文,所在范围甚广,几遍及全印度。高僧法显传、大唐西域记中屡次提到的石柱即指此,其后湮没,世人遂无知之者。直至西元一三五六年,回教王菲罗兹夏尔(Fi^rozSha^l)在距离德里(Dehli )一百六十余公里及六十余公里处各发现一根石柱,并将之移至德里。至百年前为英领东印度协会之霍尔上尉(CaptainHoare)所注意,尔来又陆续于印度、尼泊尔、阿富汗等地发现。后经普林斯(Prinsep)苦心研读,至一八三七年得以确认为阿育王刻文,遂为印度史及佛教史之研究,大放异彩。
 阿育王刻文与锡兰所传之大史、岛史一致,阿育王之政治领域和弘教施设亦可由此窥知。于此,并反映了阿育王对政治、道德、佛教等之观点及其行政管理制度。其中,大磨崖刻铭皆刻于大石或岩丘,其中有所缺略,均各有十四章诰文,但也有别刻二章以代替者。所刻文字为佉卢瑟底(梵Kharos!t!hi^ )古体字或古梵文(梵Brahmi^ )。考其记载,可知系阿育王即位十二年至十四年间所刻成。概言之,其大意为禁止杀生、设立疗养院、凿井、订定会议制度、颁药剂并鼓励栽植药草、每五年官民共同举行一次无遮大会、兴法利生、确保有司对教法之兴隆及民众之安和幸福、尊重信仰自由、和异教徒之抗争应谨慎、禁止虚伪背德之仪礼、应举行正法之式典、为来世之福乐应脱离先世之罪业。此诰文显示阿育王痛悔征服羯■迦所带来之悲惨,因而皈依佛法并热心于弘扬佛法,相信依教法之征服方是最胜之征服。而其主要目的为向希腊人传布佛教。 更多:https://www.bmcx.com/
 小磨崖各刻诰文一章或二章,有同有异,但全异于前述之十四章。刻文大意为对外扩充大法之教域,对内应举孝顺之实;另有别文一章,训谕摩揭陀国之僧众应长久持续大法。
 十根石柱中,六根刻有相同之诰文六章。其余四根则刻别文各一章,且于此四石柱之柱头有铃形圆板,上置狮子像,侧缘有莲花、鹅等类之雕刻。其长,小者高约八公尺,大者高及十余公尺。考据诸刻文,乃阿育王即位二十六年至二十九年所制,内容为禁止杀生,有司应以仁慈为旨而使赏罚之道不误,奖掖民众以正义而脱离恶业,为王者对待臣民不分种族、阶级、信仰,一以慈爱视之。别文则刻记王妃施舍树林等因缘,或王参拜建柱等事迹。石窟之铭文,各记其洞崖施舍之事迹。石窟位于菩提伽耶(梵Buddha -gaya )北方二十余公里之帕拉帕尔丘(Bara^bar),共计有四窟,其中三窟之刻文记载施与洞窟之事迹。晚近才发现6 石板本是奥立沙(Orissa)附近一农家之壁石。上记各种刻文中,特别值得注意者为磨崖刻文第十三条,内容系阿育王与外国之交涉,文中出现之希腊王约当西元前二六○年至二五八年之人物,以此可推知阿育王出世之年代及佛教之传布地域。[印度宗教史考、佛典结集、阿育王事迹、 E/. Senart: Inscriptions de Piyadasi; E. Hultzsch:Corpus Inscriptionum Indicarum;V.A. Smith: Aso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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