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学大辞典
二十二根立根所由
摘自:法相辞典 - 朱芾煌
p0042 更多:https://www.bmcx.com/
俱舍论三卷四页云:若增上故立为根者;无明等性,应立为根。无明等因,于行等果,各各别有增上用故。又语具等,应立为根。语具,手足,大小便处,于语执行弃乐事中,如其次第,有增上故?如是等事,不应立根。由所许根,有如是相。颂曰:心所依,此别,此住,此杂染,此资粮,此净,由此量立根。论曰。心所依者:眼等六根。此内六处,是有情本。此相差别,由女男根。复由命根,此一期住。此成杂染,由五受根。此净资粮,由信等五。此成清净,由后三根。由此立根,事皆究竟。是故不应许无明等,及语具等,亦立为根。彼无此中增上用故。复有余师,别说根相。颂曰:或流转所依,及生住受用,建立前十四。还灭后亦然。论曰:或言,显此是余师意。约流转还灭,立二十二根。流转所依,谓眼等六。生、由女男。从彼生故。住、由命根仗彼住故。受用、由五受。因彼领纳故。约此建立前十四根。还灭位中,卽约此四,义类别,故立后八根。还灭所依,谓信等五。于三无漏,由初故生;由次故住;由后受用。根量由此,无减无增。卽由此缘,经立次第。不应语具,于语为根。待学差别,语方成故。手足不应于执行事,各立为根。无异性故。谓卽手足,异处异相,差别生时,名执行故。又离手足,亦有执行。如腹行类。是故手足,不可于彼建立为根。出大便处,于能弃事,不应立根。重物于空,遍堕落故。又由风力,引令出故。出小便处,于生乐事,不应立根。卽女男根,起此乐故。又诸喉齿眼睑支节,应立为根。于能吞嚼开闭屈申,有力用故。或一切因,于自所作,有力用故;皆应立根。彼虽有用;非增上故,不立根者;此语具等,亦非增上;不应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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