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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二)

摘自:佛学次第统编 - 明·杨卓

  何以得解?谓能明耳?明何所明,谓一切法。佛学辞典曰:‘法者梵名达磨,通一切之语。如小者、大者、有形者、无形者、真实者、虚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有法也。’唯识论因以自体任持与轨生物解二义解法。自体任持者,如竹有竹之自体,梅有梅之自体,有形者有有形之自体,无形者有无形之自体,为保任维持其自体也。轨生物解者,如既各有自体,则自体有任持之状,只限于有体不能容无体。谓法者,摄无体该尽一切也。下按开合之不同,以一切法或但为二,是名名色,或开为五,或开为十二、为十八、为百,所谓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及五位百位是也。设更广之,其数数百乃至无量,非本编范围所及焉。 更多:https://www.bmc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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