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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法

摘自:佛学大词典

梵语ru^pa-dharma。广义言之,乃总称物质之存在。泛指有质碍之物,即占有一定之空间,具有自他互相障碍,及会变坏之性质者。一切法可分为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应行法、无为法等五位,其中色法在五蕴分类中称为色蕴,心法称为识蕴。在小乘俱舍五位七十五法和大乘法相宗五位百法中均将色法分为三类十一种:(一)五根(眼、耳、鼻、舌、身),(二)五境(色、声、香、味、触),(三)无表色。在五位七十五法中,色法在心法之前,因其能引起贪欲爱乐等染法,被视为最重要之对治对象;而五位百法中,色法则在心法、心所法之后,乃因其不能独立生起,而仅为前二者之变现。(参阅‘心’1395、‘色’2541) 更多:https://www.bmc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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