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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处

摘自:法相辞典 - 朱芾煌

p1392
俱舍论一卷七页云:已说色处;当说声处。声唯八种。谓有执受,或无执受,大种为因,及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别为四。此复可意及不可意差别,成八。执受大种为音声者:谓言手等所发音声。风林河等所发音声,名无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声,谓语表业。余声则是非有情名。有说:有声通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如手鼓等合所生声。如不许一显色极微,二四大造;声亦应尔。 更多:https://www.bmcx.com/
二解 法蕴足论九卷七页云:云何声处?谓声,为耳已正当闻,及彼同分;是名声处。又声为耳增上,发耳识;已正当了别,及彼同分;是名声处。又声于耳已正当碍,及彼同分;是名声处。又声为耳已正当行,及彼同分;是名声处。卽是过去未来现在诸所有声,名为声处;亦名所知;乃至所等证。此复云何?谓四大种所造象声、马声、车声、步声、螺声、铃声、大小鼓声、歌声、咏声、赞声、梵声、及四大种互相触声,为昼夜分语言音声,及余所有耳根所闻,耳识所了,所有名号异语增语想等想施设言说,谓名声,名声界,名声处,名彼岸。如是声处,是外处摄。
三解 品类足论二卷十四页云:声处云何?谓声,是耳已正当所闻,及彼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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