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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佛学大词典

违反道理,触犯禁条而招受苦报之恶行为,称为罪或咎。亦有称烦恼为‘罪’者,然大抵以身体、言语、意志(即身、口、意)等三方面所犯之恶行(业),称为罪业。
 罪为恶之行为,故称罪恶;以其能妨碍圣道,故称罪障;又以其属污秽之行为,故称罪垢。复由于罪之行为可招致苦报,故又称罪报。且其行为乃招罪报之根本,故亦称罪根。 更多:https://www.bmcx.com/
 罪有五逆罪与十恶罪,统称为二罪。属本质上之罪恶行为者,称为性罪;而于本质上并无罪恶可言,仅违犯佛所制之禁戒者,则称遮罪。另据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载,比丘、比丘尼所犯之一切罪以轻重之别,可总别为五篇,即:(一)波罗夷罪,即淫、盗、杀、妄等四重禁。(二)僧残罪,即故出精等十三事。(三)波逸提罪,包括三十舍堕与九十单提。(四)提舍尼罪,例如于兰若受食等四事。(五)突吉罗罪,分为百众学与七灭诤两类。此外,据大毗婆沙论卷一一六之说,于身口意三业之中,以意业之恶为大罪;一切烦恼之中,以邪见为大罪;一切恶行之中,以破僧罪为最重。[梵网经卷下、瑜伽师地论卷九十九、俱舍论卷十八、大智度论卷十三](参阅‘戒’2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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