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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所法应有四分

摘自:法相辞典 - 朱芾煌

p0357 更多:https://www.bmcx.com/
成唯识论二卷十七页云: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证自体者,必现量故。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后二是内。初唯所缘。后三通二。谓第二分,但缘第一。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能缘第二。第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非第二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缘,无无穷过。非卽非离,唯识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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